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5-08
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地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需要重点提示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并非皆可预征,房企在以下特殊情形下,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是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为预收款减去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余额;
四是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对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国家财税部门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执行则是依据各省市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来进行。对于确定暂不清算的可清算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作出评估,根据项目情况、税收收入进度情况、清算审核工作安排情况确定清算申报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
纳税人接到地税机关清算申报通知后,停止该项目土地增值税预缴。
12月26日19:30-21:00
12月11日19:30-21:00
12月05日19:3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