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视野 - CFO视野 - 央行将放宽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市有关限制

央行将放宽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市有关限制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8-06

原标题:“央行:拟放宽机构通过柜台 投资银行间债市限制”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8月4日消息,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规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主要放宽机构投资者通过柜台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限制,同时强调对柜台业务开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要求。


根据《通知》起草说明,2002年,为增加个人和企业购买国债渠道、保障国债顺利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柜台业务。2016年,为扩大投资者范围和促进市场分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扩大柜台债券品种、交易方式和投资者类型。随着多年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在支持政府债券扩容、丰富个人投资者投资渠道、加强多层次市场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看,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规模总体不大,面向机构投资者的柜台业务模式处于起步阶段,对促进市场分层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2022年,部分金融机构在实践面向机构投资者的柜台业务模式中,对柜台业务的投资范围、交易方式、账户开立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此,《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推动柜台业务发展,支持政府债券市场扩容、促进居民储蓄更高效投资,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和市场流动性,加快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


《通知》共十二条,主要如下:一是明确机构投资者范围包括持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管理的各类产品。二是将机构投资者可投资债券范围增加金融债、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银行间市场其他债券,并将机构投资者交易品种增加债券借贷和衍生品。三是允许机构投资者投资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全部债券,同时放宽机构投资者在柜台债券开办机构开立账户、发行人付息兑付资金提前到位的限制。四是要求柜台业务开办机构建立合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柜台业务内控管理和系统建设,妥善防范业务风险。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除非来源注明学林网,否则内容均为网络转载及整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由本站编辑整理发出,仅供个人交流学习使用。如本站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会计网校

更多
  • 中华会计网校
  • 会计新手入门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