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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报名简章已公布

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6-20

关于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上海考区报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2〕3号)规定,现将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上海考区报名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 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4.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近2年内(即2021年6月至2023年5月)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或报名时本市社保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5. 已在本市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


(二)报名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 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 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 具备博士学位。


6.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三)本通知所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四)本通知所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依法合规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在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包括历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是判断报考人员工作年限的重要依据。


(五)符合报名条件并在本市合法就业或求学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在本市报名并在本市参加考试。


(六)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境外人士参加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40号)的有关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合法工作的境外人士,经新片区管委会审核后,可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上述(五)(六)项人员报名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本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


二、考试科目


会计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三、考试大纲


会计中级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3年度会计中级资格考试大纲,报考人员报名时可自愿订购。


四、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


(一)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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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中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共2个批次。《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65分钟,《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135分钟,《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120分钟。


2. 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考务日程


1. 报名时间


第一阶段报名时间:自2023年6月26日10:00开始,至6月30日24:00结束;第二阶段报名时间:自2023年7月6日10:00开始,至7月10日12:00结束。


考试报名及缴费统一通过“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下同)进行,考试报名在7月10日12:00截止,缴费在7月10日18:00截止。


2. 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3年9月1日10:00至9月6日24:00期间,报考人员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下载并打印准考证。未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无法参加考试。


3. 成绩公布时间


2023年10月31前,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和“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公布会计中级资格考试成绩


五、报考费用


经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报考会计中级资格的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科目40元。报名费、考务费均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公共支付平台”一次性在线支付。


报考人员缴费成功后,缴费期间可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报名系统中开具并下载打印“上海市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报名结束后,票据打印功能同时关闭,请及时打印票据。


六、证书领取


参加会计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会计中级资格证书。证书领取事宜另行通知。


七、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对提交信息不实、伪造报名资料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公布、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为严肃考试纪律,全国会计考办和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将于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并组织专家进行雷同答卷的甄别和判定。对认定为雷同答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规定追加处理。


(三)符合报考条件的新片区境外人士,须在2023年6月26日至6月30日向新片区管委会申请资格审核。经审核通过,方可在7月6日至7月10日登录报名系统完成报名。具体审核要求请咨询新片区管委会(电话:68289698-8012)。


特此通知。


附件:报名咨询电话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上海考区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附件内容请自行前往政策原文查看


政策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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