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4-0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政策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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