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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变了!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2-08

进入2月份申报期了,不少企业开始申报属期1月份的增值税了,特别提醒今年生产性服务业加计抵减5%,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10%抵减应纳税额。我们具体来了解下这个优惠政策,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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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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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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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去年变化之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公告相比2022年度四大服务业的加计抵减政策有什么不同? 


1. 生产性服务业: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曾经加计抵减比例为10%,2023年为5% 


2. 生活服务曾经加计抵减比例为15%,2023年为10% 


与之前相比,各自降了5个点。


解析


什么是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 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的纳税人。简称四项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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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加计抵减额与增值税应纳税额? 

【案例】北京正小宝餐饮公司(生活服务业)为一般纳税人,当期产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信息如下: 


1. 当期产生的销项税额:1000元 


2. 当期产生的进项税额:900元 (假设上期无留抵)


3. 若不享受加计抵减优惠,应缴纳增值税:1000-900=100(元) 


4. 本期可以加计抵减额=900(进项)×10%(加计抵减比例)=90(元) 


5. 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90元 


6. 本期实际最终应缴纳增值税额=100-9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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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以上面案例中的数据为例,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6行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填列90,第3列“本期调减额”中填列0,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填列90,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中填列90,第6列“期末余额”填列0。



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老师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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