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1-10-06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在今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二是增设优化简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三是调整优化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这些举措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于《公告》中提到的 “其他相关费用”,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时往往容易忽略其限额要求。温故知新,赶快来学习一下吧!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确定了以下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 人员人工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3. 折旧费用。
4. 无形资产摊销。
5.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
其中,“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原来是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以下简称97号公告)。《公告》对此进行调整优化,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公告》对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的调整,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
举例: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一)按照97号公告的计算方法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二)按照《公告》明确的计算方法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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