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06-13
【案例分析】甲公司系从事信息技术开发的国有控股高科技境内上市公司,总股本5000万股,2×21年7月22日,为了引进和留住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开始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甲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应按照下列价格的较高者确定:(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价之一 。
【答案】上述观点存在不当之处。
理由: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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