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参考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1-09-05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正式发布通知称,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要求,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交易及信息披露,保障货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备案,发布《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交易规程》(以下简称“交易规程”)。交易规程称,发行人每只短期融资券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前可用额度,同时发行人应确保短期融资券与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
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还本付息的债券。
根据交易规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每半年向市场公布发行人的当前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发行人每只短期融资券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前可用额度,当前可用额度=当前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已发行未到期的短期融资券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总额。同时,发行人应确保短期融资券与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
交易规程明确,发行参与机构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切实防范发行认购过程中的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利益输送风险等。市场成员开展短期融资券交易时应遵守银行间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则,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报价成交,不得通过短期融资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在发行过程中,各发行参与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有利益输送、市场操纵等损害市场秩序的行为。投资者通过承销商认购短期融资券的,承销商应严格按照投资者委托进行投标;投资者直接认购短期融资券的,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需求进行投标。
值得一提的是,交易规程要求发行人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8月31日前披露中期报告,及时披露付息、兑付、行权等事项。已上市证券公司可豁免披露存续期间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另外,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交易纳入货币市场自律管理框架,发行人、投资者、承销商、市场成员的相关行为应加强自律管理与规范。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短期融资券发行与交易的日常监测及其他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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