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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就继续教育制度的修订征意见

来源:学林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1-08-27

学林网(xuelin.cn)会计讯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公告称,为适应行业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和行业继续教育的新形势,不断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需要,我们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经过设计发放调查问卷、研究整理意见、修改讨论、定向征求意见等环节,形成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修订内容有十一点:


第一,关于制定依据。修订前,依据包括《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后,一方面增加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作为制度依据,另一方面,考虑到当前行业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变化,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删除。


第二,关于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修订前,没有继续教育管理的相关内容。为明确各相关主体责任,明确了中注协、地方注协、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中的职责分工。


第三,关于继续教育的内容。修订前没有对继续教育内容提要求,借鉴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相关内容,增加了对继续教育内容的原则要求。


第四,关于继续教育的周期和学时。修订前,每两年为一个周期须80学时。考虑到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周期保持一致,为注册会计师和地方注协在注册和继续教育管理中提供便利,修订后明确一年为一个有效周期须40学时。


第五,关于继续教育的形式。修订前,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有组织的形式和其他形式。修订后,借鉴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关表述,明确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形式。其中,投入法形式主要包括面授和网络录播培训,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执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第六,关于产出法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修订前,参与行业工作确认的学时普遍偏低。为提高注册会计师反哺行业积极性,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高端人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增加产出法认可的情形,同时提高产出法的确认比例,1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七,关于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学时。修订前,网络培训2年内不得超过32个学时。一方面,考虑到今后网络培训的现实需求,不再限制网络培训学时,另一方面,考虑到面授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修订为每个周期内面授培训不少于16个学时。


第八,关于职业道德的培训学时。修订前,制度规定职业道德学时2年内不少于4个学时。为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精神,提升职业修养和执业质量,加大了对职业道德培训的学时要求,修订为每年不得少于8个学时。


第九,关于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事务所的认定条件。修订前,主要包括三项:至少50名注册会计师,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符合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为使得地方注协在对内部培训资格认定更加清晰和更具操作性,增加了“设有专门从事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同时,为保证公开公正和透明,增加了具有内部培训资格事务所需要“在行业内公示”的程序。


第十,关于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处理。修订前,规定“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由地方协会进行公告,并限期接受强制培训”。考虑到接受强制培训不易操作,修改为“按照《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即未完成继续教育,暂缓年检。


第十一,其他内容修订。此次修订还包括:修订了特殊情形参加继续教育的要求,增加了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将培训机构保管相关材料的年限减至三年等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修订内容有八点:


第一,关于制定依据。修订前,依据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修订后,考虑到当前行业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变化,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删除。


第二,关于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修订前,对委托专业培训机构、继续教育认证单位、境外职业会计组织等组织主体分别提出认证要求。考虑到各类组织主体的相似性和一致性,修订后整合、规范、统一了对各类组织主体的认证要求。


第三,关于继续教育的内容。修订前没有对继续教育内容提要求,考虑到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内容应与行业有一定关联度,增加了对继续教育内容的原则要求。


第四,关于继续教育的形式。修订前,投入法和产出法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存在交叉。修订后,参考职业会计师国际教育准则,明确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其中,投入法形式主要包括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职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第五,关于继续教育的有效周期。修订前,超出规定学时的投入法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递延到下一年度。考虑到与非执业会员年度检查的周期保持一致,为非执业会员和地方注协在继续教育管理中提供便利,取消递延规定。明确一年为一个有效周期须完成40学时。


第六,关于继续教育的学时。修订前,学时确认标准未明确具体学时数量,修订后,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中不同继续教育形式可确认的学时数量和总学时所占比例,具体化投入法和产出法的学时确认标准。具体标准与执业会员保持一致,即一年为一个有效周期须40个学时,其中产出法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七,关于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修订前,继续教育学时采取本人申报、地方协会审核的确认方式。考虑到协会作为培训的责任主体,本人申报在实际操作上存在困难,从服务会员的角度出发,统一由协会确认和登记学时。


第八,关于特殊情形参加继续教育的要求。修订前,经批准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继续教育,考虑到当前网络培训的普遍性和便利性,修订后不予免除,采取学时减半的方法。


原文地址:http://www.cicpa.org.cn/xxfb/news/202108/t20210826_62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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