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来税往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1-11-27
最近我们看到了这样一条新闻:
无独有偶,我们发现,不少公司同样要求餐饮费无菜单的一律不予报销。
餐饮费报销需要附菜单吗?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餐饮费该如何入账?进项税可以抵扣吗?能否全额税前扣除?个人报销餐费要不要交个税?今天我们一次性给大家说清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曾规定餐费报销时需要附列菜单,若是招待用的餐票报销需要附列招待对象的单位,被招待人的级别,姓名。但该文件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废止了。现行税法法律法规不再有相关要求,所以餐饮发票据实开具即可,无需列明详细菜品、菜单。
而陕西省税务局对此也有过相应的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税务目前并无强制要求公司报销餐饮票时必须要附上对应菜单菜谱明细清单。企业的报销要求具体请参考企业的相关报销规定。
因此,从法规上看,税务上并未有任何明确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报销需要附菜单才符合税法规定,对于报销不附菜单不予报销这个完全是每个公司,每个单位自己的一个内部财务管控手段,并非通用的政策要求。
从增值税方面来看,企业日常经营发生就餐行为是非常正常的,服务提供方提供餐饮服务是增值税应税行为,理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需取得正规发票。
那么餐饮费发票是否必须按清单开具呢,也就是在发票上注明菜名来开具?这就涉及到了发票上的品名和发票明细的区别。
商品类别与发票上的明细可以完全相同,也可以不相同,商品类别是和销售的商品明细完全一致,本来发票的明细也可以和销售商品一致,但是方便报销可以写不一样的。就像你去超市买商品。都可以直接开你需要的明细。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所以,增值税开具方面并没也不会规定餐饮发票的开具需要按菜单具体名称开具,我们只取得餐饮费名字的发票是正规合理的。
而从企业所得税上来看,企业所得税主要是一个扣除的问题,很明显餐饮行为是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必须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对支出扣除是有以一个总体的原则把握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0。所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也按此进行调整。
所以最后的结论就是,餐饮费附菜单,这个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有企业财务要求那仅仅就是自己的内部管理。也就是不强制必须有,但是有了更好。
1、将属于业务招待费的项目计入其他费用,将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税。
假设、某公司将一台本苹果笔记本电脑送给客户,但涛哥没有计入业务招待费核算,而将其作公司自用核算,按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增值税正常抵扣。
分析:这种情况,通过盘查实物资产才可能发现存在问题。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用于招待的要在所得税前限额扣除,还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的。
2、将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计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即将全额不得扣除的项目按限额扣除。
假设某公司为公司总经理家庭购买运动器材用于健身,支出1万元,该公司将此支出列入了业务招待费核算。
分析:实际上此费用,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3、取得不合规的业务招待费票据,不得税前扣除。
假设某公司外购三部华为手机,并取得普票,但发票上未注明某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或发票上只填写了涛哥公司的简称,未填写全称;或只取得收款收据。
分析:以上所述的发票,都是不合规的发票。若要税前扣除,应需提供公司真实业务证明。若没提供,就不得税前扣除。
4、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计入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假设公司召开季度会议费中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将公司内部聚餐的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
分析:以上所述的所有的餐费发票,并不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5、未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
假设某公司按销售收入的5‰计提业务招待费300万元,但公司全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只有260万元。
分析:没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40万应全额调增处理,不得税前扣除。
此外,就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来说,可税前扣除的限额为260*60%为156万元,需要再纳税调增104万元。
6、给客户回扣等、商业贿赂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假设某公司将30万元购物卡用于商业贿赂,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
7、筹建期与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前面文章,提到税前扣除规定标准和特殊情况2中有提现政策内容。补充下,正常期间业务招待费的政策,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8、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适用不准确,将导致税前扣除不准确。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之和确定,营业外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以及前面文章,提到的特殊情况1。
9、无法证明真实性的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
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公司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相关性的证明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0、用于业务招待,未代开代缴个税的。
根据财税〔2011〕50号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业务招待费未单独核算,导致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税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学习了风险点,业务招待的费扣除填报和注意事项也要注意!
一、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和“孰小原则”。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含政府补助收入等营业外收入。
二、案例演示
某境内居民企业2020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
1、实际发生额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4*60%=2.4万元。
2、实际发生额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实际发生额的60%小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5万元,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实际可税前扣除额为3.6万元,未超过限额,因此该企业当年能在税前扣除3.6万元。
2.实际发生额的60%大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可税前扣除额为6万元,但由于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5‰为5万元,因此,此情形下该企业当年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三、注意要点
1、未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得税前扣除。
A公司2020年度按销售收入的0.5%计提了业务招待费500万元,但A公司全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只有450万元,则没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此50万应全额调增处理,不参与限额扣除。
2、注意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筹办期间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开办(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此情形下企业在税前扣除其业务招待费时,不受到“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条件的限制。
1、有效分流业务招待费
① 大额度宣传费
根据相关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收入的15%(特定行业为30%),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特定行业的60倍),具有更大的限额空间。
② 推动业务宣传
通过展开招待活动,实现维护企业与客户的曝光率,从而促进销量,然而,业务宣传费也具有与此类似的动机。
③ 合理合规节税
若有效合理分配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之间的开支,将会起到很好的节税作用。
比如,企业将赠送的烟酒、茶叶等改为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这些礼品不仅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也可计入业务宣传费列支。
2、准确核算销售(营业)收入
① 准确把握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与会计中确认的营业收入存在的差异。
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③ 第2点所列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中更多地体现在费用支付项目中。比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资产,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资产,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等。
④ 企业应足额、正确的将这些项目按视同销售收入,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加入销售(营业)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因企业瞒报或漏报的收入被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因此,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销售收入,避免瞒报漏报带来的纳税风险,准确核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3、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业务招待费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扣除基数,企业可通过下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方式来提高费用限额的扣除基数。
例如,将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以直接带来近倍的销售收入,费用限额扣除的基数可获得提高。
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直接起到节税作用,但也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影响企业的整体战略布局。因而是否要设立这样的分支机构,需要综合决策。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只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时按照税法规定及税会差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无需纳税调整。
具体涉及的年度申报表为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的第4行“业务招待费”,以及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下:
以上关于业务招待费相关财税处理和风险以及税务筹划和纳税填报,你都掌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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