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之家 - 实务 - 职工取得单位低价出售的公有住房是否缴纳个税?

职工取得单位低价出售的公有住房是否缴纳个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9-19

【问题】职工取得单位低价出售的公有住房是否缴纳个税?


【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的规定:“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相关法规: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除非来源注明学林网,否则内容均为网络转载及整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由本站编辑整理发出,仅供个人交流学习使用。如本站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会计网校

更多
  • 中华会计网校
  • 会计新手入门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