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会计准则委员会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7-30
2024年7月1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发布《年度改进(第11卷)》,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小范围修订。《年度改进(第11卷)》中的小范围修订将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一、 有关背景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应循程序手册》规定,IASB将对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进行的小范围修订(即使其可能互不相关)整合在一起,在同一份文件中予以公布,以上修订即为年度改进。年度改进仅限于澄清国际会计准则的措辞,纠正相对不重要的预期之外的结果、疏忽或者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之间的冲突。
二、《年度改进(第11卷)》的主要内容
(一)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的小范围修订
《年度改进(第11卷)》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第B5段和第B6段(套期会计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为了解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第B6段的措辞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套期会计要求不一致而可能导致利益相关方混淆的问题,IASB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第B6段中的“conditions”一词修订为“qualifyingcriteria”,以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规定保持一致。
同时,IASB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第B5段和第B6段中增加了两项索引,分别对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6.4.1(1)段和第6.4.1(1)至(3)段的内容,以澄清《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第B5段和第B6段完整体现且不超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套期会计要求。
(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和实施指南的小范围修订
1.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小范围修订
《年度改进(第11卷)》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第B38段(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IASB于2011年5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第27段、第27A段和第27B段的规定,但是未删除第B38段中引用第27A段的内容。
为解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第B38段引用已删除段落表述的问题,IASB将第B38段中对第27A段的引用予以删除,并替代为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第72段和第73段的引用。同时,将“inputsthat were not based on observable market data”的表述替换为“unobservableinputs”,以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第B38段的措辞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第72段的措辞和概念保持一致。
2.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实施指南的小范围修订
《年度改进(第11卷)》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实施指南第IG1段、第IG14段和第IG20B段进行了修订。
实施指南第IG20B段提及了其示例未就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相关要求进行说明,而其他段落(如第IG20C段)均没有提及其示例未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某项规定进行说明。为了明确该实施指南没有必要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中的所有规定进行说明,IASB修订了实施指南第IG1段,在引言部分增加一项声明就此事项予以澄清,并对实施指南第IG20B段进行修订,简化了“示例未就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相关要求进行说明”的表述。
IASB于2011年5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第28段进行了修订,以使该段的措辞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保持一致,但是未对实施指南第IG14段进行相应地修订。为了消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第28段和实施指南第IG14段之间的不一致,IASB修订了实施指南第IG14段,以使其措辞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第28段保持一致,同时提高该段示例中文字表述的一致性。
(三)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小范围修订
《年度改进(第11卷)》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2.1(2)②段(租赁负债终止确认的相关规定)、第5.1.3段和附录1(应收账款初始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一些利益相关方建议IASB明确,当租赁负债终止确认时,承租人是否应当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3.3.3段的规定确认相应的利得或损失。为解决这一问题,IASB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2.1(2)②段进行了修订,要求企业在租赁负债终止确认时,不仅应当适用第3.3.1段的规定,还应当适用第3.3.3段的规定。
一些利益相关方提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第105段的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5.1.3段的规定不一致。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第105段规定,企业应当将无条件获得对价的权利单独列示为一项应收账款,但是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5.1.3段规定确认的应收账款,其初始计量金额可能与确认为收入的交易价格金额不同。为解决这一问题,IASB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第5.1.3段进行了修订,将“交易价格(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定义)”的表述替换为“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确定的金额”,并在附录1中删除“交易价格”一词。
(四)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的小范围修订
《年度改进(第11卷)》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第B74段(确定“实质代理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第B73段规定,代表投资方行动的一方被视为实质代理人,且确定其他方是否作为实质代理人行事需要判断,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第B74段规定,当投资方或者主导投资方活动的其他方有能力主导某一方代表投资方行动时,该被主导方就是实质代理人。由于第B74段的表述过于结论性,与第B73段中“需要判断”的要求不一致,为此IASB对第B74段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更具结论性的表述,并澄清该段仅为举例说明。
(五)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的小范围修订
《年度改进(第11卷)》对《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第37段(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IASB删除了国际会计准则中从未定义过的“成本法”(cost method)的索引,将“theequity or cost method”的表述修改为“the equity method or at c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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